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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3.具体认定程序,先由分局税务所或征管机关按照金银首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金银首饰经营单位提供的认定资料进行初审,报税政科办理认定批准手续并发给《金银首饰纳税人认定登记证》。关于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应提供的“申报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的书面报告”暂以《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代替。

  4.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定于1995年1月20日前完成,各分局对纳税人审批认定后,要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报送市局税政管理一处备查。

  5.《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由市局统一制发。

  6.加强对《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管理:

  (1)必须建立“证明单”领、用、存、销的台帐及手册,定期进行核对。

  (2)对“证明单”的各联次必须按规定留存和注销“证明单”第二联由售货单位在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局;“证明单”第四联由购货单位购货之后三十日内到国家税务局办理注销手续。

  (3)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管理使用“证明单”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注:根据2004年7月26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535号),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6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文以上阴影部分同时废止。)

  三、严格纳税申报。凡从事金银首饰的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均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要根据《金银首饰购销存月报表》等有关资料,按规定计算应纳消费税,填写纳税申报表,并将《金银首饰购销存月报表》和“证明单”作为纳税申报附件,一并报送征收机关。

  四、加强对金银首饰改变纳税环节征收消费税的纳税征收管理。金银首饰的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对生产、加工和批发销售环节不征税。因此,要加强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进行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工业生产、加工单位、商业批发单位都要按规定填报《金银首饰购销存月报表》,并向税务机关提供在批发业务经营中向购货单位收取的“证明单”。“证明单”注明的批发金额是确定批发销售额的基本依据,如果月报表上的批发金额大于“证明单”的批发金额,则对没有“证明单”的批发金额,比照零售业务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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