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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8〕47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关于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636号)精神,为巩固我市退耕还林成果,现就做好县(市)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规划的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划期

  规划期为2008-2015年,共8年,规划基准年为2006年。

  二、规划目标

  通过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继续推进生态移民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当前和长远生活问题,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

  三、工作原则

  1.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要将解决好退耕农户的长远生计问题作为重点,区别轻重缓急,优先解决困难农户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切实保证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和农村能源建设。

  2.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相关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分析需求和建设可能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规划建设内容、规模,科学规划,协调发展。

  3.坚持以人为本,体现退耕农户意愿。要切实维护退耕农户在规划编制和实施中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我发展相结合。在国家的帮助下,动员退耕农户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增强其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

  5.坚持与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相结合。相关县(市)区要在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加快退耕还林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四、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为保证规划编制质量和进度,具体规划由有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相关县(市)区政府要尽快组织本级发展改革局、退耕办、财政局、林业局、农发局(或农委)、水利局、扶贫办成立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省发改委等7个部门《关于抓紧编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2008〕315号)提出的编制大纲,部署本地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及各单项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组织专项规划编制培训,指导、督促规划编制;组织审查专项规划和各单项工程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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