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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

  (一)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含以锦政规、锦政发、锦政办发、市政府令名义发布的文件);

  (二)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的原则

  清理工作实行“谁制定,谁负责;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市、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或者规范性文件的组织实施部门先行提出清理意见,经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具体处理原则为:

  (一)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均明令废止。

  (二)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要宣布失效。

  (三)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应予以修改。

  三、清理的时间

  清理工作务于9月30日前完成。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清理工作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并将填写的《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涉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于8月31日前提出清理意见,并将填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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