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合资金,统筹安排。高山移民、退耕还林、以工代赈、扶贫和救灾等项目规划中涉及到搬迁避让的,其资金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使用按已有规定办理,合理使用。项目按原渠道申报。
三、搬迁安置方式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考下列方式合理选择搬迁安置方式:
(一)整建制安置。整建制接收搬迁群众所有土地、林木等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开发,共同受益,搬迁群众享受同等待遇。
(二)分散安置。将受地灾威胁的个别群众分散安置到地质安全的居民集中点,通过分散安置改变搬迁群众生活条件。
(三)集中安置。将不同区域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集中搬迁安置到地质安全、生产资料充足的地区,建设新的农村居民集中点,结合新农村建设实施安置。
(四)货币化安置。对有一定经济条件并愿意到城镇落户的农户,可通过政府给予资金补助的方式进行安置。
四、工作职责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好“地灾防治金土工程”,并将其纳入本级政府年终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1.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充分利用国土整治工程所增加的土地及收益,以及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积极推进此项工作。组织本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民政、扶贫等部门以项目为支撑,整合资金,按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地灾防治金土工程”的实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安排项目和资金时,尽量向搬迁群众安置区倾斜,积极整合高山移民、退耕还林、以工代赈、人畜饮水、乡村公路、农网改造及其他扶贫资金投入到搬迁工程建设。
2.建立工作机构。建立主管领导负责、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参加的“地灾防治金土工程”实施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地灾防治金土工程”,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处理农民搬迁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办事,落实相关政策,确保农民的生计。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召开联系会议,研究解决群众在搬迁避让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避免因出现因部门推诿、资金不到位、优惠政策不落实等情况,造成搬迁群众迟迟得不到妥善安置,影响社会稳定。
3.加强搬迁工作检查监督。严格资金管理,加大资金监管力度,确保专款专用。对虚报、截留、挪用搬迁资金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督促农业、公安、卫生、教育、税务、劳动社会保障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搬迁群众的具体问题。按规定及时为搬迁户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解决农村医疗保险和子女就近入学等问题,尽可能减免搬迁避让群众的相关税费。加强搬迁群众就业技能培训,积极研究协调解决搬迁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等问题,避免出现反复搬迁。
(二)国土资源部门。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协调组织对全市“地灾防治金土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地灾防治金土工程”的实施:一是摸清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受威胁群众的基本情况,根据地质灾害搬迁避让的紧迫性,结合本地财力,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分轻重缓急提出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二是加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力度,尽可能为搬迁避让群众提供生产、生活安置用地,帮助搬迁避让群众提高生活质量。三是加强“地灾防治金土工程”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搬迁户新建宅基地选址工作,搬迁户宅基地面积应当与接收地村民标准相同,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四是加强土地集约利用监管,加大整治力度,合理使用新增耕地和人员搬迁后调整出的土地。五是在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红层找水项目时,向搬迁避让群众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