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5年11月22日)废止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二[1994]213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27号《关于
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通知》所称企业集团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55家企业集团。地方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不属于本
《通知》规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