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8〕53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日
淮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06号)及《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门令第16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城镇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监察、发改、民政、财政、国土、建设、统计、规划、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各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协助城镇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二章 保障方式、保障对象和认定标准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做到应保尽保。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家庭)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