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减免、缓缴有关费用
1.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变更或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土地、房屋产权证过户手续时,勘探测绘费、房产登记费、交易费,工商、税务变更登记以及水、电、通讯设施等过户工本费等费用,有关部门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标准征收;所涉房产契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县区政府给予等额资金支持。
2.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应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全部纳入地方国库,企业改制的有关费用通过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实施上市过程中,缴纳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在上市后半年内缴清。
3.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因对利润、税收进行规范,形成的地方财政增收部分,由市、县区政府给予等额资金支持。
(三)奖励、激励措施
1.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完成股份制改造,正式进入辅导期后(指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进入实质性运作),市政府给予企业30万元扶持资金;经中国证监会发审委正式审核批准后,市政府给予企业50万元扶持资金。
2.企业成功首次上市发行股票的,市政府给予上市企业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50万元;实现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法人代表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形式上市的企业,给予企业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并优先推荐为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人选。
3.企业上市募集资金和再融资资金在我市作再投资的,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四)保证项目建设用地
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我市境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上述各项扶持及奖励,须经市金融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查后提交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享受以上优惠和奖励后,因企业自身原因中止上市工作的,须补交减免费用,退还所获支持资金。
三、保障措施
(一)发挥职能作用。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作用,根据企业上市进展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办公会议,分析我市企业上市的新情况,研究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需要政府帮助解决的问题。遇有重大特殊问题时,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
(二)引进中介机构。坚持“市场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原则,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证券公司的沟通联系,吸引国内外证券、会计、律师等中介机构来我市开展业务。对在我市设立办公场所,并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介机构,市财政可在上市工作专项经费中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