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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渝文审[2008]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规计〔2008〕7号)、《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流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为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而在江河上建设的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各类工程。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及其主要一级支流上建设水工程,其规划同意书由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河流上建设水工程,由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是水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的基本依据。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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