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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测绘档案馆城乡规划档案公开查阅暂行办法

重庆市规划和测绘档案馆城乡规划档案公开查阅暂行办法
(渝文备[2008]13号)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规划档案查阅管理,加强城乡规划档案合理有效利用,实现规划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单位和个人查阅城乡规划档案。

  第三条 重庆市规划和测绘档案馆(以下简称“规划档案馆”)是城乡规划档案的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受理重庆市城乡规划档案的查阅利用工作。

  第四条 规划档案馆馆藏档案涵盖城乡规划编制档案、城乡建筑工程规划档案、城乡市政工程规划档案等城乡规划业务档案;根据国家保密相关事项与我馆实际情况将馆藏档案分为“秘密”、“内部”、“公开”三种密级。

  第五条 城乡规划档案公开查阅范围:《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等。

  城乡规划档案中属“秘密”级的档案和“内部”资料,原则上不属于公开利用范围。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纪检部门、国家机关因公务利用城乡规划档案的,办理相关手续后,原则上可以利用包含“秘密”级、“内部”级以及“公开”级城乡规划档案。

  第六条 社会单位和个人申请利用城乡规划档案时,需出示相应证明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利用。具体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纪检部门、国家机关因公务利用城乡规划档案的,当事人提供本单位介绍信原件一份(写明利用目的、查阅范围和复制范围)和本人身份证明。

  (二) 其他社会单位或个人利用城乡规划档案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或本人身份证明等。

  第七条 利用城乡规划档案应遵守事项:

  (一) 利用城乡规划档案人员仅限在档案馆档案查阅室内查阅、复制和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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