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部门监督职责
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招标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的通知(渝纪发[2005]23号)等规定执行。
1、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工作职能
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县政府切实履行全县招投标工作综合指导、协调、管理、监督职能。大力宣传和贯彻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分析全县招标投市场发展形势,制定招投标工作政策措施,督查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协调招投标工作中发生的矛盾和问题,通报招投标工作信息,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检查和调研。
启动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和商定招投标工作重大工作事项。各行业主管、监督部门成立相应的专业办公室负责该行业招投标日常工作。
2、县发展计划委(县招标办)负责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综合性管理文件;核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国家出资项目的发包初步方案;对招标公告进行审核并送重庆市指定媒体发布;受理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稽查,并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县建委、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国土房管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商贸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制定全县行业性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对本行业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资格和招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以及现场踏勘、招标答疑、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的监督,并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签发的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实行备案;受理、调查并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调解并处理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依法查处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4、行政监督部门作为招标人进行招标活动的,由县监察局、县招标办实施监督。
5、县监察局负责全县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工作,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认真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能,是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等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的不正之风,查处违纪违规腐败行为。
(二)强化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采取“场内监督、职能监督、专项监督、执纪执法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1、强化对招投标人的招投标行为的管理。
县监察局、县招标办要会同行业监督部门,通过现场监督、抽查、调查、稽查、备案以及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定期不定期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全县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检查,对招标投标当事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情节较轻的发出整改通知书,招投标人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情节较重的或拒不整改的,属于监察对象的由监察局发出监察建议书,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