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1、招标人一般在接到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2、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中标候选人不得无故放弃中标,否则,招标人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范畴,予以通报。

  5、建立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采用公开招标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要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最短应不少于2个工作日。

  6、招标人可以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人确定后,应当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者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有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六)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并经过相关监督部门会审同意。凡应报经审查而未报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时,原审批部门一律不予认可。

  (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范围;

  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

  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5、中标结果。

  (八)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招标人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监理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要求中标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十一、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