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七、投标
(一)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有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或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三)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四)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五)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六)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国家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相应的资格条件。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3、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投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八、开标
(一)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
1、招标人应邀请县有关行政主管、监督部门到会指导、监督,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开标会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主持。
3、开标会应严肃、规范。主持人应在会前准备书面主持词及会议议程,开标会、评标会上应宣读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局制定的《投标人须知》、《监督人员守则》和《评委守则》(渝计委标[2003]6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