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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三、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二)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格等级从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国有投资工程实行委托招标的,提倡招标人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符合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侧重于对代理能力、服务质量、社会反映、有无不良行为记录、诚信度等方面的比选。招标人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报建手续时,应将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代理合同一并送县招投标办公室备案。

  (三)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确定委托内容和代理费用标准,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1、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2、审查投标人资格;

  3、编制标底;

  4、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5、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6、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7、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四、招标公告与审核发布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家发改委《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5号)的规定,在市政府指定的报刊(《重庆时报》)和信息网络(《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上发布,也必须同时在有关行业部门要求的媒介上发布。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经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招投标办公室备案发布。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公告要求严格执行。

  (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受自然环境资源限制,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工期,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收取的费用,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要保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公告和邀请书要求严格执行。

  五、招标报名与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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