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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国家融资资金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七)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之外,或规模标准以下的建设项目,特别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国家融资资金投资项目以及集体资金投资项目,鼓励项目业主对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工程施工等,实行招标。

  (八)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九)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招标申报与核准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在编制、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应按规定同时编制、报送招标内容,填报《招标申报表》,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县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按规定报送招标内容时,应报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初步方案”,内容包括拟划分的标段,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建设项目计划期,招标领导小组方案等。

  (三)建设项目招标一般采用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组织形式。拟采用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同时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申请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包括:

  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2、内设的招标机构和专业技术力量、专业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3、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4、以往编制的同类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5、按规定需报送或说明的其他材料。

  (四)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拟邀请招标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条件。由业主单位集体研究,统一意见后,写出书面申请并对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送项目审批部门(县招标办)审查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申请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并将核准意见书抄送有关行政主管、监督部门。

  (六)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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