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渝文备[2008]15号)
为了规范和加强招投标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2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6]91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标范围、规模标准
(一)凡属于必须进行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项目包括:
1、煤炭、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4、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5、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建设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项目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用房屋,包括商场、写字楼、商品住宅及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范围,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融资资金的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范围,项目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重庆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范围,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六)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的各类必须进行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