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需延长办结期限的行政许可事项,办件处室经局领导同意后,向行政服务大厅作出书面通知,说明延期理由。行政服务大厅向申请人送达《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
(三)办件处室办结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证书或相关材料,由相关处室按有关规定确定,并书面告知行政服务大厅工作人员。
六、取件
(一)行政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将办件处室转来的行政许可决定、证书或相关材料,按清单查收,并录入计算机,做好登记签字手续。
(二)行政服务大厅收到行政许可证件的当日通知申请人取件。
(三)申请人凭缴费票据领取行政许可决定、证书或相关材料,在《重庆市质监局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证件领取登记表》(见附件四)上签名,并注明领取时间。
七、归档
(一)凡录入计算机管理的内容,必须准确、完整,定期作好备份,以免丢失。
(二)制式表格应按类别、时序归类,定期整理。
(三)咨询内容要记录完整,定期、不定期整理。与办件处室的联系协调事宜,应作好记录备查。
八、工作要求
(一)接办件工作人员要加强工作责任心,做好收件、转件、接件、办件、取件过程中的登记交接工作,环环相扣,不得出现脱节现象。
(二)办件处室于每季度最后一月25日,将本处室的办件情况(行政许可办结率)送行政服务大厅,由行政服务大厅工作人员汇总后送局领导。
(三)行政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四) 发生资料遗失,无故超时限等问题,应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办件工作细则》(渝质监〔2004〕7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件登记表;
2.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服务大厅登记表;
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件处转交行政服务大厅证件清单;
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证件领取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