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办件工作细则
(渝文备[2008]17号)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服务大厅与相关业务处室的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企业和人民群众服务,根据《
行政许可法》、《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和《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手册》等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行政服务大厅工作职责
(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证书;
(三)协调和监督政务公开涉及行政许可的有关事务,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审查行政许可办理事项的办事指南;
(四)负责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
(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应当由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的其他事项。
二、办件处室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
(二)依照相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办件程序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证书;
(三)负责提供需要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格式文本、准予许可结果;
(四)负责对申请人提出的有关公示内容的问题作出说明、解释;
(五)负责对行政许可的材料立卷归档。
三、接件
(一)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后,行政服务大厅收件人员要立即审查其申请事项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办理该事项规定的要求,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之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之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送达《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送达申请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