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政策。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
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的要求,从2006年起,全部取消国有农场统一缴纳或由农工自行缴纳的农业税。
(二)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要将存在由国有农场农工承担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问题的国有农场(林场)和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三场”全部纳入改革范围,并从2006年起,对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等形式向农工收取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予以免除。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后,严禁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加重农工负担。
(三)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补助。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政策,适当考虑国有农场的历史因素,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按照省的规定执行。
(四)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对农工的其他各种收费。严格控制和清理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国有农场要按照“减负、规范、稳定”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工的承受能力,进一步规范、理顺农场与农工的分配关系,建立严格规范的对农工分配和收费的管理制度,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确保农工长期受益。改革后,除重新规范核定的土地承包费外,原则上不得向农工收取其他费用,确属必要向农工收取的,必须由国有农场全体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并公示后,按照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财政部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要实行农工负担手册监督制度,经清理公示,并经全体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同意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如实填写到手册中,凡手册之外的收费,农工均可拒付。农工负担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参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五)切实将改革好处落实到农工。取消农业税和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后,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广泛征求农工意见,制定具体政策措施,采取绝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将改革的好处落实给承包土地的农工,具体可采取以下几种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