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政发〔2007〕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保山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保山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工负担,进一步发挥国有农场的作用,维护和促进国有农场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意见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08号)精神,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在确保边疆安宁、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消除束缚农场发展的体制障碍,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政策、规范分配的原则。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的分配关系,切实保障农工合法权益。
2.坚持各负其责、适当补助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国有农场由于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收入,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3.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尊重广大农工意愿,制定改革方案和具体措施实施改革,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三)总体要求
全面实施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总体要求是实现“三个确保”:一是取消国有农场的农业税,并将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即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全部免除,确保将农工的负担减下来;二是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三是逐步理顺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