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国土房管局与区县政府共同投资推进矿产勘查工作的,“招、拍、挂”方式获得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按照投资比例由投资双方共享。
(四)区县政府垫资开展矿产勘查工作的,待市国土房管局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并收回采矿权价款后,返还区县政府垫资的资金。
市国土房管局在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时,应充分听取区县政府的意见,支持区县开发加工矿产资源,发展地方经济。各区县政府及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两权价款和资源补偿费的足额征收,保证征收的经费按规定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形成矿产资源勘查促进开发,开发反哺勘查的良性循环机制。
四、加强矿产勘查项目监管,提高矿产勘查成果质量
市国土房管局将加快制定《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管理规定》,加强矿产勘查工作管理,建立严格的矿产勘查立项、审查、申报、招标(委托)、监管、验收、绩效评价制度,保证勘查质量和勘查结论的科学可靠。
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服务工作,加强项目监理,督促探矿权人按规定提交开工、结束施工等报告,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未按照勘查设计进行施工,越界勘查、以采代探,无证勘查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提请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违反《
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地勘单位参与上述违法违规勘查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制止,并报市国土房管局,视情况处理直至吊销其勘查资质,切实维护勘查秩序。
探矿权申请人获得探矿权后,应及时组织勘查单位编制矿产勘查设计,并报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审查与备案,在开展勘查施工时,主动向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及项目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勘查施工情况,接受其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检查。
勘查队伍要严格遵守矿产勘查的规程规范和技术要求。在勘查施工过程中地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勘查设计的,应及时编制设计变更方案报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
加强项目野外工作验收和成果地质资料汇交。市国土房管局应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野外验收和勘查项目成果报告审查验收,形成的地质勘查原始资料及成果报告,应按规定汇交,并及时办理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