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同时,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四、关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适用行政许可的有关问题
(一)依据
《使用规定》第
三十条的规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27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200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176号)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税务行政许可之四“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同时废止。
(二)按照
《使用规定》第
五条的规定,市局决定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176号)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税务行政许可之四“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重新规定。新规定的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的使用说明
《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为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之一,各局在受理企业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时统一使用。对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及以下的,填写一式两份;对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一千万元及以上的,填写一式三份。《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按照审批流程由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审批、留存。《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不发放企业。
五、本通知下发后,市局对一般纳税人偶然发生的专用发票增版、增量预缴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六、征管、流转税管理等有关部门应通力配合,并按照市局现行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负责
《使用规定》各项内容的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