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国无管表17)和相应的技术资料申报表。
第八条 审查要求
1.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按第七条的要求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和拟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中申请设置集体业余无线电台的,必须在《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中加盖公章;申请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的,必须由本人在《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中签名。
2.提交的各个证件应与申请设台者一致,并且都在有效期内。
3.依据国家有关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提交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验机。购置的业余无线电台成品电台应具备与指配工作频段相符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自制、改装的业余无线电台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特别是在指配工作频段之外的发射应满足有关无线电发射机杂散发射功率电平限值等国家标准的要求。
4.设置业余无线电车载台的,机动车持有人应与申请者一致。
第九条 对申报资料审查与验机合格后,由省信息产业厅派驻各市的无线电管理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条 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业余无线电台应按执照核定的台址(通信区域)、频率、功率、设备等项目进行操作。如有项目变动须报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业余无线电台,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原核发单位申请办理验机和电台执照更新手续。
业余无线电台停用或撤销应报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业余无线电台迁移出本地区应报迁出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并到迁入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因举办活动等原因需到异地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提前办理临时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办理临时无线电台执照只需提交书面申请和申请人的有效无线电台执照复印件。
第十三条 根据我省情况,业余无线电台具体可批准使用频率与功率见附表1。
第十四条 车载和手持业余无线电台的无线电台执照上的“使用区域”一律核定为“浙江省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