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信无[2006]229号)


各市无线电管理处:
  为加强对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使业余无线电活动更加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一年来的实践情况,在归纳总结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现予发布施行。原《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信无[2005]78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使业余无线电活动在我省健康、有序地开展,规范业余无线电台的设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体委、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82)无发文53号]、《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92)国无管字15号]、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加强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无函(2004)5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业余无线电通信,是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一项活动。业余无线电台应遵守国家无线电频率使用的有关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业余无线业务为主要业务的频段。业余无线电台不得使用非业余无线电业务频段。目前在业余无线电业务为次要业务的频段操作的电台,不得对同频段主要业务电台产生有害干扰,同时按国家有关通知精神应逐步退出这些频段。从发文之日起,不再办理新设使用次要业务频段的业余无线电台的设台手续。现已办理过电台执照的设备可使用至报废。
  第三条 业余无线电台由设台所在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审批手续。
  第四条 业余无线电台分为集体业余无线电台和个人业余无线电台。集体业余无线电台应设有台长(可兼职)和必要的教练或管理人员,有必要的管理措施。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