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一是要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积极鼓励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具体标准由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职工人均收入水平、人均住房情况、无房职工数量等因素,综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房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后,对未享受过房改分房、经济适用住房,未参加过单位职工合作建房,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又购买商品房的家庭,其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二是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地方政府定期公布,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可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五)加强住房质量建设和使用功能管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由建设、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加强引导和监督。一是要充分发挥职责,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二是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引导和督促各施工单位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三是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对涉及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须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并由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住房质量负最终责任。四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六)抢抓时间,加快落实。一是各县、特区、区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各县、特区、区于2OO8年2月底前,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报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今后每年11月30日前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报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二是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和部门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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