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农民工居住相对集中的片区,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积极引导企业参与面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经营项目建设。
4.继续完善和规范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初步建立住房保障的长效运行机制。
(三)第三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为2010年12月,主要任务是检查各县、特区、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落实情况。主要措施是:
1.各县、特区、区于2010年12月6日前,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总结汇报材料报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做好检查验收准备工作。
2.2010年12月20日--30日,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检查验收组,对各县、特区、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所有城市居民的基本居住权,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必须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并明确专门的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二)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一是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二是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但不得低于省、市各阶段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确定的保障范围;三是由房管部门牵头,民政、统计、财政、监察等部门配合,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并将配租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廉租住房资金管理,确保廉租住房建设顺利进行。一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二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专户,用于筹集、核算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廉租住房资金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住房保障资金专户,支出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预算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三是市、县两级住房保障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按年度编制项目支出预算,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资金筹集计划、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时报上级财政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四是各级住房保障、财政、国土资源、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五是对财政困难而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搞得好的县、特区、区,市人民政府通过积极争取上级预算内投资补助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同时通过市级财政和设立市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等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