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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7.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从2008年起,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和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8.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待省人民政府相关政策出台后,相应制定出台我市相关管理办法。
  市房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市统计局会同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
  市财政局会同市房管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房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市级财政对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切实保证土地年度供应量。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凡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有关规定的,开发企业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人行六盘水中心支行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市房管局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意见。
  市建设局负责督促各用工单位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
  (二)第二阶段为全面攻坚阶段:时间为2009年1月至2010年11月底以前,主要任务是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从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2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措施是:
  1.2009年各县、特区、区均必须完成3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2010年各县、特区、区均必须完成3.5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并配建部分廉租住房,基本解决3000余户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2.对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各级政府提供廉租住房或者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确保“居者有其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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