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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管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的实施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管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的实施意见
(郑政文〔2008〕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监督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等法律、法规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向市管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为保证派出监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郑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性质及工作职责
  郑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郑州市人民政府派出,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监事会以资产监督为核心,以财务检查为主要手段,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资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监事会工作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承办市政府及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事会的派出方式和监督的企业
  根据我市国有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性质和企业规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派出5个监事会,每个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专职监事2名。
  三、监事会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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