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要调动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途径解决。
(一)目前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凡租借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房的,原租借单位应当继续优惠、优先租借。
(二)从国有企业剥离出来的、整合后主要服务于原企业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国有企业应当继续长期租借给社区组织使用。上述企业如遇企业改制、分离办社会职能、出售职工住房等情况,应当将租借给社区组织的房产产权无偿划转给社区组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企业无偿划转的上述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直接核减企业国有权益,其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企业应当事先向市社区建设主管部门和所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通报。
(三)除企业以外的单位型社区,可以由单位提供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供社区组织和居民使用。
(四)旧城区改建和新建社区的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同步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五)倡导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建设社区组织工作用房,驻区单位自愿赞助。
四、各司其职,切实落实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责任
(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进行建设和管理。在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项目备案、审批时,应向房地产开发单位宣传社区组织用房政策。
(二)规划部门在编制审批新开发小区的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提出社区组织用房规划要求,并对配置包括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在内的管理服务和文体设施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审查把关。规划部门在审查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通知民政、卫生部门参加,认真查验房地产开发单位提供的社区组织用房设计方案,否则不予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对规划确定应当建设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而未建设的,要责令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建设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严格按照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