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市(II级)或县(Ⅲ级)粮食应急预案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
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的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的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1.1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市政府应建立市级储备粮。市人民政府按照“产区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的要求,建立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确保市人民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5.1.2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
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义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的监督检查。
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市级(Ⅱ)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市人民政府和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保障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5.2.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和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5.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由粮食、交通、铁路等部门选择一些经营信誉好、运力调度能力强的运输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运输任务;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