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市发改委及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市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施监测分析,并按市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状态时随时报告。
3.2 应急报告
市发改委及市粮食局会同市商务局建立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发展改革、粮食、物价和商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2.1 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2.2 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2.3 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县市区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县(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县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映,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接到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急报告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市级(II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
4.2 市级(II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市级(II级)应急状态时,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市粮食应急预案,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2.2 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及时动用地方储备粮。如动用地方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省储备粮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动用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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