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2 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2.1.2.3 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2.1.2.4 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经费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2.1.2.5 完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1.3.1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督查预案执行情况及启动预案时协调相关单位职责。
2.1.3.2 市粮食局:负责实施粮食应急预案。准备好充足粮源,保证粮食供应。
2.1.3.3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建立市级储备粮资金,清算和拨补应急预案所需经费。
2.1.3.4 市农业局:负责加强粮食生产形势的分析预测,严格保护耕地和粮食生产能力。在粮食供求出现紧张苗头时,及时组织恢复发展粮食生产,确保市场粮食需求。
2.1.3.5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打击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流通领域经营假冒伪劣粮食商品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2.1.3.6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监控粮食产品质量,依法查处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粮食产品等违法活动,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市场。
2.1.3.7 市物价局:负责监控市场粮食价格,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2.1.3.8 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粮食采购所需资金供应。
2.1.3.9 市经委、市交通局、市电业局负责运力和电力协调调度,优先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需要。
2.1.3.10 市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重大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发放工作。
2.1.3.11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2.1.3.12 市商务局:负责在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与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与市发改委及市粮食局建立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
2.2县级粮食应急机构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比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县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县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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