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7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7]9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以及相关文件规定,根据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税负水平,结合其经营特点,经省局研究决定,自2007年4月1日(即3月份所属期税款)起,对该公司改为执行上下半年两种增值税预征率,上半年3.3%,下半年2.1%。预征率应保持稳定性,但如遇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省局将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