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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税收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税收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7]2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的税源监管,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依据总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居民税收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抓好贯彻落实,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居民税收监管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非居民税收的监管工作,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规范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以下简称售付汇凭证)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居民税收监管是指税务机关对在税收上未构成我国居民的外国公司、企业(机构、场所)和其它组织,在我国负有有限纳税义务,就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或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承包工程(包括提供工程设计、监督管理、技术咨询服务、设备安装、调试、维修维护等劳务项目)等活动的所得,依法进行税收监控管理的活动。

  非居民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各级国税机关负责监管。

  第三条 各地要逐步建立并完善非居民税收监控管理工作体系,确定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提高监控管理质量。全省建立非居民监管的省、市、县三级工作体系。

  省局负责非居民管理办法的制定、政策指导、培训、组织检查、考核监督等,同时对省内跨市重大项目组织专题实证分析和督导;

  市局负责制定本市非居民税收监管管理办法,确定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工作落实要求,负责对全市非居民税源情况进行调查;负责搭建工作平台,负责非居民税收监管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与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市地税局)建立税源信息联系制度,定期向县市区局传递有关非居民税源项目信息;负责对跨县市区、跨部门工作事项的协调;可直接负责全市售付汇税收凭证的开具和档案管理。根据全市工作开展落实情况,组织督导检查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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