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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重点商贸项目建设与归行纳市经营的实施意见

  (三)市及市以下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如:工程质量监督费、卫生预防费、房屋安全鉴定费、工程定额测编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确认费、房屋非住宅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按50%征收。
  (四)不能减免的收费项目按下限征收。
  (五)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重点商贸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六)土地出让金按政策规定标准收取后,市财政作为基础设施投入,大型专业市场按足额收取后,再由市财政按收取比例的50%拨给该市场建设,五星级酒店按足额收取后,再由市财政按收取比例的35%拨给该酒店建设;专业商场及特色商业街按20%由市财政拨给。
  土地出让金、报建规费优惠的部分应是项目建设中直接用于商贸的部分,项目中的非商贸建筑物住宅、商品房、写字楼等,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规费减免的办理,由业主呈报,重点商贸项目建设与归行纳市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签署项目认可的意见后,由市非税局实地察看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三、对归行纳市的经营户采取的扶持措施及实行的优惠政策
  (一)凡在工商部门新注册登记的经营户,应按政府统一规划,归行纳市,集中到已建好的重点商贸项目场所经营。
  (二)工商管理费,按最低标准0.8%进行阳光收费,手续由重点商贸项目所在辖区工商局办理。
  (三)对经营户已缴纳的税收在两年内实行先征后返,第一年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给予全额返还。第二年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按50%返还。
  地税减免的办理由重点商贸项目经营业主提供申报税收优惠资料,交重点商贸项目管委会汇总,由管委会组织集中申报税收优惠。由重点商贸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减免税收审批事项,由其所在地城区财政负责办理税收返还手续,并凭相关资料到市财政局办理结算手续。
  (四)在重点商贸项目归行纳市经营的经营户取得企业资格的,享受第二条的(五)款的优惠政策。
  (五)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要严格依法依规办理,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要实行检查限制制度,经营户应按有关规定自查,相关职能部门可对企业进行抽检,每年不得超过2次。对抽检不合格的经营户,取消享受抽检限制制度资格。
  (六)重点商贸项目业主应积极招商引资,免收归行纳市的经营户一至两年租金,吸纳经营户入市、入街、入场合法诚信经营。
  (七)自本文件发布后建设和经营的重点商贸项目按本文件的优惠政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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