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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涉税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应加强企业所得税涉税审核审批事项的管理,在审核审批财产损失、金融呆帐损失、总机构管理费、一次性住房补贴等涉税事项时,要按户做出审核审批书面说明,以备核查。审核审批说明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的情况及数额、审核调整的情况、审核审批的文件依据、结果等。

  六、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于每年五月底以前,将企业财产损失、金融企业呆账损失、总机构管理费、一次性住房补贴所得税前扣除审批情况的总结及《财产损失审批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审批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二)、《总机构管理费审批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三)、《一次性住房补贴审批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四)报市局(所得税管理处)。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财产损失审批情况统计表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申请金额

区县局批准金额

调整金额

调整原因

1

2

3

4=2-3

5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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