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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涉税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2、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3号)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号)规定应报送的相关资料

  三、住房补贴

  (一)一次性住房补贴审批

  1、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均匀扣除。

  2、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可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十五日。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应集中一次向税务机关申请。

  3、企业申请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税前扣除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税前扣除的申请;

  (2)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企业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批复;

  (3)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制度的实施办法;

  (4)企业住房补贴划款凭证及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印制的《住房补贴补缴书》;

  (5)企业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明细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255号)第九条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企业按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的办法发放给停止实物分房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一次性差额补贴和级差补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第六条的规定可直接在税前据实扣除,不需审批。

  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老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第五条的规定,可直接在税前扣除,不需报税务机关审批。

  四、汇缴企业按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审批

  (一)在北京市的汇缴企业,应采取按当期实际实现数或上年实际实现数预交企业所得税,凡实行其它预交方法的,由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并报市局备案。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344号)第五条第二款“在我市的汇缴企业,应采取按当期实际实现数或上年实际实现数预交企业所得税,凡实行其它预交方法的,应报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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