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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涉税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涉税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343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企业所得税涉税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依照税务行政审批制度要求,经市局研究,现将部分企业所得税涉税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调整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财产损失审批

  (一)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及程序调整如下:

  1、纳税人当年申请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应报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2、纳税人当年申请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在2000万元以上的以及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直接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262号)第四条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报送资料。

  1、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提交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基本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主管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损失形成的过程、原因,损失的类型、金额、时间,申请税前扣除的依据,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2、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3号)规定应报送的相关资料

  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审批

  (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的审批权限及程序调整如下:

  1、金融企业当年度申请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2、金融企业当年度申请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在2000万元以上的,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由金融企业直接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文件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318号)第五条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金融企业申请税前扣除呆账损失的报送资料。

  1、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提交税前扣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基本内容包括:金融企业的基本情况,主管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借款人、担保人和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及使用情况和投资情况,形成呆账的主要原因以及采取的追缴程序、补救措施和结果,借款人或被投资企业、担保人财产清算、清偿和分配情况,贷款或投资人受偿及损失情况,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申请税前扣除金额和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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