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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7]834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请示》(东地税发〔2007〕2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是指不高于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因此,对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属于本政策规定的免税房产,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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