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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6.2.2 灾害多发县市区应建立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制度,签订救助物资应急购销协议,确保救灾应急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市级可调(征)用各县市区救灾储备物资,救灾工作结束后,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3 通信保障
  6.3.1 自然灾害救灾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畅通。
  6.3.2 加强市、县市区两级灾害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市级4小时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以市电子政务统一网络平台为依托,发挥市民政局信息中心作用,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6.4 装备保障
  6.4.1 市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6.4.2 市、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卫星)电话、计算机、摄像(录像)机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设备和装备。
  6.5 人力资源保障
  6.5.1 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市、县市区民政局、减灾委办公室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专职灾害管理人员。
  6.5.2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农业、林业、国土、安全监督等专家人才库,组织灾害管理人员业务培训,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等工作。
  6.5.3 各级减灾委要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在抗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各级民政部门和减灾委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6.6 社会支持保障
  6.6.1 各级民政部门、减灾委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程序。
  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制定《衡阳市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工作内容。
  各级减灾委要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6.6.2 军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保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应急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各级减灾委要开展减灾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宣传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7.1.2 市减灾委办公室应组织对县市区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进行培训。
  7.1.3 各级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定期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响应和指挥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7.2.1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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