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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4.5 信息报送和处理
  灾情信息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减灾委办公室管理。
  4.5.1 灾情信息报送内容
  (1)灾情信息报送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
  (2)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县城、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3)因灾需救济情况: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4)已救济情况: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4.5.2 灾情信息报送时间
  (1)灾情初报。县市区民政局、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县市区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减灾委办公室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市区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每天9:00前将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上报,市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每天10:00前向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市区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市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县市区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各县市区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4.5.3 灾情核定
  (1)市、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要协调农业、林业、水利、财政、国土、气象、统计等部门(单位)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
  (2)各级民政、气象、水利等部门(单位),视灾情程度,适时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3)县市区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核定灾情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济提供可靠依据。
  4.6 信息发布
  4.6.1 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4.6.2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4.6.3 信息发布组织与审批
  (1)发布的灾情信息,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审核;涉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送市水利局审核;涉及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送市国土局审核;涉及台风和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的,送市气象局审核;涉及生物灾害的,送市农业局和市林业局审核;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2)信息发布实行归口管理,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5.善后工作

  5.1 灾后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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