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7]17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7年全国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会议精神,强化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政府采购组织体系建设
各单位要按照省局《关于成立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通知》(鲁国税办发〔2005〕45号)关于“各级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归口财务部门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政府采购工作,坚决杜绝多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管理的现象。要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岗位责任制度,设置政府采购工作岗位,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政府采购业务人员。
二、进一步强化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执行
要不断强化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工作,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执行,做到“应采尽采”,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采购。对省局授权由各市局负责统一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得再下放采购权限。
对分散采购项目,要严格按照《
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并积极探索基建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的有效途径。要严格执行审批备案制度,对需上报总局并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等情况,必须逐级上报省局,由省局办理有关审批及报备手续,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积极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
为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各级要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要组织有关人员着重对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和报备报批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省局将在各市局自查的基础上开展专项检查。
四、加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信息统计分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