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外商投资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抵免不足的,可用以后年度的新增所得税延续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5、内资企业购买的用于技术改造的仪器设备,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
6、内资企业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8、企业无形资产开发支出中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9、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与软件企业
10、自2006年1月1日起,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12、对中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宽小于0.8μm (含)集成电路产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按照财税[2000]25号文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14、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对经认定属于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的,按15%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15%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