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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7]7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学技术局:

  为促进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鲁发[2006]4号)等相关政策文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

  1、积极落实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政策。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新产品研发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制费、图书资料费、中试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

  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出具相关证明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上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内资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其中间试验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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