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小火电、小钢铁、小水泥、炼焦以及造纸、制革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市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坚决按期予以关闭,并积极争取国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扎实推进本地区落后产能的关停工作。要继续加大对污染企业的技术改造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要结合主城区实施“蓝天行动”、“碧水行动”,陆续将污染企业迁出主城区,并在搬迁过程中实施技术改造,深化污染治理,从而实现清洁生产和产业升级。要进一步优化我市的能源结构,重点实施燃煤设施清洁能源工程,合理调整煤、油、气、电的消耗比例。
(三)加大监管力度,推进管理措施减排
各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降低资源消耗,提高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要对纳入减排计划的企事业单位下达关闭或限期治理文件。环保部门要按规定实施减排监察和监测工作,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未完成总量减排任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违法排污的企事业单位,环保部门要公开通报、从严查处,并及时向财政、物价、经委和电力调度等有关部门提供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资料,作为核定污水处理费、扣减脱硫电价、发电调度排序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差别电价。
五、努力夯实总量减排基础工作
一是要加大总量减排经费投入。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安排相应经费用于总量减排工作,重点支持污染物减排项目。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减排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排污单位落实污染治理资金,确保减排措施顺利完成。
二是要完善总量减排监测工作。全市所有国控、市控污染源要在今年内完成在线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并与市环保局联网,实现数据实时传输。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工作。排污单位要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并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报告上月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报告的情况要进行核定,并将核定情况告知排污单位。
三是要强化总量减排统计工作。统计、发展改革、经济、环保等部门要定期召开总量减排统计工作协调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统计部门应在每年7月中旬和次年1月底向环保部门提供总量减排半年和全年统计资料。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应建立总量减排季报和年报统计制度,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总量减排及治理情况上报市减排办,次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总量减排情况上报市减排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