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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认真落实总量减排有关政策

  (一)完善区域功能划分,科学合理布局产业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当地污染物总量指标等情况,划定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功能区,结合区域和流域环境容量以及总量减排要求,科学实施城乡建设、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

  (二)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加快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等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坚决依法取缔,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同时依法停止对其供电供水。

  (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认真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严格控制发展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产业,新上建设项目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进能源综合利用,尽可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重点在电力、冶金、化工、医药、水泥、煤炭等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创建清洁生产企业。对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生产中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以及没有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四)严格项目环境准入,切实把好政策导向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区域开发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有关内容应符合我市关于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的要求,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不符合环境准入规定的项目,环保部门不得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建设、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为项目建设提供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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