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完善总量减排调度督查制度
市政府定期对全市总量减排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总量减排工作的调度,按季度进行减排形势分析,预测可能无法完成减排任务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减排措施,确保本地区、本部门年度减排任务如期完成。
(三)严格新建项目总量核准和调剂制度
一是要控制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要严格实行“批项目核总量”的审批制度,所有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应有相应的污染物替代削减方案。通过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结构、加大污染治理、强化环境管理等手段,为新上建设项目腾出环境容量指标,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腾出的环境容量指标进行核定。凡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建设项目,环保、规划、国土、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受理和办理项目相关审批手续。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同时审查其污染物替代削减方案,替代削减量未能抵消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所在区县(自治县)必须追加削减该项污染物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审批的项目,其污染物替代削减方案必须报市环保局备案。建设项目竣工后,其污染物替代削减项目未完成的,不得进行试生产,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指标的不予通过验收。
二是要合理调剂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解决的,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范围内调剂或交易。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若所在区县(自治县)已完成减排任务,或所在区域或流域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要求,或应削减项目已实施,致使该项目总量指标在所在区县(自治县)范围内调剂或交易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调剂或交易。
(四)实施区域限批制度
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管网建设严重滞后、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无故不运行、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有困难以及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总量超过减排计划的区县(自治县),市减排办要进行预警和通报,责成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立即整改,并暂缓审批该区县(自治县)新增相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对未按期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区域或流域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多次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环评和环保“三同时”违法现象严重、限期治理任务未完成、长期治理不达标的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乡镇或区县(自治县),实行建设项目限批制度,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暂停受理、审批该区域除污染治理、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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