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08〕5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总量减排)工作,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总量减排目标,结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7〕286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2007―2010年)的通知》(渝办发〔2008〕18号)要求,现就加强总量减排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切实增强对做好总量减排工作的认识
总量减排既是“十一五”期间必须完成的约束性指标,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2006年,我市二氧化硫排放量不降反升,化学需氧量虽然有所下降,但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2007年,我市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虽然均有下降,但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新的建设项目陆续实施,污染物新增排放量较大,致使我市“十一五”后三年的减排形势异常严峻。为此,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总量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抓好总量减排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统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总量减排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机构,完善政策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落实必需经费。涉及总量减排的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调度和联系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共同推进总量减排工作。
二、建立健全总量减排工作机制
(一)全面落实总量减排目标责任制度
市政府每年都要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下达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并严格考核。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渝办发〔2008〕18号文件要求,结合2006年、2007年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制订本地区2008―2010年总量减排总体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落实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和需淘汰或关停并转的落后产能名单,安排好减排项目实施进度,督促排污单位制订具体减排方案并抓好落实。要深入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减排工作可能出现的问题,列出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制订减排应急预案。对减排进度滞后或可能无法完成减排任务的区县(自治县)、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市减排办要下达督办通知或限期治理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