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法规政策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将在充分调研、认真分析的基础上,积极向自治区政府和人大汇报情况,争取早日制定出台贯彻实施
《就业促进法》的地方性规定,并在《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认真调研,及时修订出台《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定》。各地要按照
《就业促进法》规定内容和职责分工,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促进就业具体政策措施,包括人力资源市场、失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就业援助以及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等配套规定。同时,要认真做好对本地区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与
《就业促进法》规定不相符合或者需要进一步完善的,要抓紧修订、完善或者废止;对缺乏相关规定的,要抓紧制定。
五、以贯彻实施
《就业促进法》为契机,推动就业再就业各项基础工作建设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贯彻实施
《就业促进法》为契机,全面推动就业基础工作建设。一是主动争取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政府促进就业的法律责任和职能任务。二是要完善就业工作协调机制,按照
《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健全工作制度,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更有效地发挥各部门齐抓共管机制的作用。三是要认真研究现行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与
《就业促进法》的衔接问题,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按照法律规定作相应的延续、扩展、调整和完善,形成制度化的长效机制,更大地发挥促进就业效应。四是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加强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全区各级劳动力市场要在11月底前统一改称为“人力资源市场”,并按
《就业促进法》的要求,逐步加强和完善服务功能。五是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加强对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指导职业中介机构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努力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六是加强职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基础建设,强化企业的职业培训责任,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满足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有效缓解劳动力供求结构性矛盾。七是进一步加强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和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定统一规范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信息发布制度,逐步实现就业服务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