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审核与检查
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员要严格按照普查表的填报规定和填写说明,认真填写普查表。
(六)复查与验收
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员要按照自查、互查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查,检查调查单位是否有重复和遗漏,填写是否完整、数据质量是否可靠、计量单位是否准确、逻辑关系是否合理等,发现差错,及时改正。复查工作完成后,各级要对普查登记阶段的工作质量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返工重新进行登记,直至达到规定的要求。
(七)普查资料报送
普查资料采取分批上报的方式:县市区上报市里的时间为2008年5月,乡(镇)、街道级上报县市区的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
县市区普查办公室原则上以移动硬盘、磁盘或光盘的形式上报数据。上报数据的同时,附报上报数据资料的清单、数据审核评估情况说明、数据检查表等。
上报数据必须符合市普查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数据结构,必须满足市普查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数据审核要求。在规定的报告期后20天内,县市区级普查办公室必须安排有关人员轮流值班,及时解决市普查办公室对上报数据提出的查询问题。未经市普查办公室同意,县市区级普查办公室不得自行更改已上报的数据或重新上报数据。
七、普查的数据公布和资料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和《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各级普查机构须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认真分析和评估,并以普查公报的形式向社会发布。普查数据需经上级普查办公室最终核实反馈之后方可对外提供和使用。对外提供、发布普查数据,要严格执行统计信息新闻发布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提供的内容、时间和范围。
各级普查机构要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工作,并组织、调动社会有关方面力量对普查资料进行深层次开发和应用。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和《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被调查对象的技术、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市、县市区两级分别利用普查资料建立污染源普查名录库和数据资料库,同时,要利用部门的行政记录,按年度对名录库进行维护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