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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目录》的通知


  十七、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将本通知的精神和《两个目录》的有关规定补充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中去,进一步规范协议管理,从制度上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诊疗服务需求。

  十八、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密切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协调,切实做好本目录升级前的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要严格执行“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单制度”;要公开《两个目录》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和合理治疗,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安全、有效、经济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十九、本目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各统筹地区具体执行时间,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计算机服务网络衔接情况确定。

  各统筹地区在启用《两个目录》前应事先向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会发出通告。

  二十、未参加自治区药品招标“三统一”以及未使用招标药品的医疗机构暂不执行本目录,仍按原项目标准及原结算办法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中标药品到位率或中标药品在本院的使用率,确定启用本目录的具体时间。

  二十一、凡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标准和最高支付比例的项目,各统筹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具体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比例,但原则上不得超过本目录规定的最高支付标准和最高支付比例。重新确定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支付比例的统筹地区,以及制定了转外异地就医超本目录范围的支付项目办法的,需将有关文件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十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重新确定支付标准、支付比例以及转外异地就医的诊疗项目范围,应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近年基金运行的情况及异地就医项目费用情况,提出具体的支付标准、支付比例和项目范围说明及管理措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十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暂不执行本目录,待自治区制定社区卫生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后,再按照“1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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